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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反垄断执法趋势前瞻(二)——建材行业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续《2019年中国反垄断执法趋势前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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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是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机关最早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的行业,同时也是过去几年里查办案件较多的行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工商系统公开的65个反垄断案件中,有9件涉及建材行业,占比接近12%。而且这些案件分散在8个省、自治区,且均为垄断协议案件。与这些案件有关的反垄断调查决定包括:

  1. 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2018年11月21日)

  2. 竞争执法公告2015年第14号 永州奥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垄断协议案(2015-12-29)

  3. 竞争执法公告2015年第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页岩砖经营者垄断案(2015-06-01)

  4. 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20号 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及会员单位垄断协议案(2014-12-01)

  5. 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7号 重庆巫溪县东翰采石场等四家采石场垄断协议案(2014-11-04)

  6. 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11号 四川省宜宾市砖瓦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2013-07-26)

  7. 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9号 浙江省江山市混凝土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2013-07-26)

  8. 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4号 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2013-07-26)

  9. 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1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2013-07-26)

 

另外,发改委系统在过去十年也查处了一些建材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

  1. 2013年广东物价局查处的海砂价格垄断案件;

  2. 2013年广东物价局查处的明华沙石场及林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3. 2013年江苏物价局查处了37家江苏混凝土企业价格垄断协议案;

  4. 2013年吉林物价局查处了吉林亚泰、北方水泥、冀东水泥三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案;

  5. 2017年北京物价局查处了混凝土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案。

 


可见建材行业是垄断协议集中多发行业,涉及民用爆破、砖瓦、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等不同产业链上的多类建筑材料产品。还有一些产能过剩的建材产品是过去几年工商系统和发改委系统都没有展开反垄断调查的,例如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等。

 

另外,与建材行业可能直接相关的还包括煤炭、化工、商用车和大型机械、建材仓储与运输等行业。这些领域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同样可能影响到建材价格发展。


如果再联系到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检测,那么所涉及到的反垄断调查决定还包括:

  1. 河南濮阳工程质量检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11月13日)

  2. 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10号浙江省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2013-07-26)

 

除此之外,过去十年来,反垄断执法者始终没有公开对建筑施工行业、房地产行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展开调查。这无疑是令广大普通消费者遗憾和担忧的。因为这两个行业的竞争环境与民生关系更紧密,与建筑质量和安全、房地产价格更是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及建材的案件中,多数涉及到水泥行业及其下游的预拌混凝土行业。但是,从2015年起,这些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就再也没有见诸报端。


实际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综合处:《2013年1月~6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大事记》,《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年第10期介绍:

“(2013年)3月12日,价监局组织20个调查组,同时对北京、重庆、吉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市的部分水泥企业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

 

但是,最终被处罚的仅有吉林省部分水泥企业其他省份水泥企业是否同样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而被查处的问题至今都没有公开的结果。从水泥行业各大上市公司的披露来看,至少这些企业没有因为北京、重庆、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市遭遇反垄断执法调查而被查处。

 

《 人民日报 》2014年12月01日 02 版刊登了《东北三省水泥错峰生产》提及:

“为化解 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2014年11月上旬,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在京召开了东北三省试点水泥错峰生产座谈会,东北三省主管部门、水泥协会和水泥企业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决定从12月1日开始错峰生产。”

 

而这样的错峰生产与之前辽宁工商局、吉林物价局禁止水泥企业实施的限制产量竞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库存积压,产能过剩严重的背景下,夏季的产能足以弥补冬季错峰停车影响的产量。所以,如果不涉及价格串谋、划分市场与客户、限制跨区域销售的话,单纯的冬季错峰生产并不会直接影响水泥价格。

 

但是,伴随着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从北方拓展之南方,受到运输成本制约所以运输半径相对有限的水泥产品却迎来一波又一波的涨价。

 

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布,2017年水泥产量23.16亿吨 同比仅仅减少0.2%。而2017年第四季度,全国水泥均价已达413元/吨,远高于2016年同期水平,其指数涨幅高达87元/吨。

(上图摘自筑业网http://www.zhuyew.cn/news_info_3155.html)


根据数字水泥网2019年1月21日汇总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水泥企业实现水泥总产量21.8亿吨,同比增长3%。从绝对量看,2017年水泥产量为23.16亿吨,意味着2018年绝对量减少了1.36亿吨。但是绝对量的减少有往年数据水分、供给侧改革加速粉磨站出清、熟料系数上升等等因素。因此整体来看,全国水泥产量并无大幅波动。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全国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基建投资同比增速和房地产业投资同比增速均趋缓。


相比之下,2018年全年全国水泥价格持续在历史高位徘徊,甚至在2018年第四季度一些地区出现同比10%以上的价格上涨,远超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市场投资的增速。

 

(上图摘自:http://www.ccement.com/news/content/47026354460376.html)


2018年水泥需求增速放缓,产能不降反增,产量也与2017年基本持平,唯独水泥价格出现背离供需关系的大幅上涨。21家上市的水泥企业却在2018年实现了全面盈利。2019年1月第一财经记者王世峰报道:

“对比海螺水泥和万科2018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海螺累计营收777.92亿元,净利润207.16亿,净利润率26.62%;万科累计营收1760.2亿元,净利润139.46亿,净利润率7.92%,海螺水泥的净利润率是万科的3.36倍!……从2018年前三季度21家水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看,21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合计同比分别大幅上涨32%和118%。”

仅以水泥行业龙头企业海螺水泥为例,其2018年全年利润预计可能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甚至已经接近了茅台酒厂的年利润

 

2017年12月4日,中国水泥协会官方网站数字水泥网发表的公众号文章《孔祥忠: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的“三个攻坚战”》提到:

“近几年,在水泥产品消费无增量的情况下,行业效益的稳步提升,除了上游原燃材料涨价和环保督查带来强制停产因素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行业自律协调的结果,而自律协调能力的发挥关键是协会组织的建设和大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从低价倾销到停窑限产,从无序竞争到跨区域协调,行业利益高于企业利益的理念被更多企业认可,一种以自律诚信为基础的行业文化正在形成。”


由此可见,水泥价格上涨与水泥行业协会干预水泥业竞争对手跨区域开展价格竞争分不开。

 

另一方面,在过去一年多里,各地水泥企业纷纷组织了区域分销合作企业,甚至省级合营企业,专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水泥企业的产销和定价。


例如2018年12月19日举行了创立暨揭牌仪式的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后者由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和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在吉林省拥有矿山资源储备20多亿吨,熟料生产线19条,产能2500万吨,占吉林省产能的93%;水泥生产线59条,产能4310万吨,占吉林省产能的83%。但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和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无条件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里都不包含该项合营企业新设案件。这意味着吉林水泥集团的组建事实上没有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申报,接受检查。

 

实际上,这些由区域水泥龙头企业组成的分销合作企业本质上就是一种变相通过控制本省水泥产量和分销实施垄断协议,操纵水泥价格的手段。其形式和2018年湖北工商局查处的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涉及到的情况是一样的。

 

诚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提出了:

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

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有关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


但是,上述指导意见并不等于支持建材企业肆意违反《反垄断法》,不等于建材行业成为又一个可以逃避适用《反垄断法》的“特区”,否则也不会有“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的表述。


因此,要恢复相关水泥市场的价格竞争机制,让水泥价格根据供需发展逐步降下来,形成加速产能退出的压力,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

  • 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查处各地水泥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

  • 另一方面依据《反垄断法》解散在各地涌现的区域分销合作平台。


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出路,最终需要相关企业之间通过产能置换、产能交易的方式,优化产业布局,组建专项用于实现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基金,落实好退出产能所涉职工安置等善后工作。相关过剩产能退出方面的合作带来的成本需要由参与相关合作的企业分摊,但不能统一按固定比例直接与水泥市场现行价格和未来的价格发展挂钩,变相协同水泥价格,而是应当由相关企业根据各自成本结构,运营效率结合对市场发展的判断酌情调价,而非在短期内全部转嫁给下游企业,或者以此为由过度抬高价格导致供需恶化,吸引进口水泥继续涌入,进一步恶化国内水泥产能过剩格局,并带动周边国家水泥价格上涨,加剧整个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水泥市场结构扭曲,积聚金融风险。

 

综上,不难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建材行业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执法实践。环保政策与竞争政策本身也并不矛盾。但是,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执法与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将是执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也是对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示范。继续纵容产能过剩行业通过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牟取暴利,并不能真正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产能过剩带给实体经济的严重影响,反而更容易诱发下游建筑行业偷工减料,埋下更多建筑质量与生产安全隐患,贻害后世子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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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报道:

王世峰:《疯狂的建材,海螺水泥利润超万科》,2019年1月21日,第一财经网https://www.yicai.com/news/100103752.html

邵鹏:《2018年四季度水泥价格指数运行监测报告》,载水泥网,2019年1月9日,http://www.ccement.com/news/content/47026354460376.html

何勇:《东北三省水泥错峰生产》,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01日2版,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1201/c1004-26121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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